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2026年5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全体董事签名:商春利蔡绍学周生高卢晓辉魏学兵刘俊龙唐建新彭学龙吴雪秀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7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ubeiFeilihuaQuartzGlassCo.,Ltd.股票简称菲利华股票代码300395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2014年9月10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月22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商春利注册资本522,267,673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F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联系电话传线互联网地址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石英玻璃材料、石英玻璃制品、石英玻璃纤维材料、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制造与销售。
5.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2025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6.2025年5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7.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82025年10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8.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9.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0.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1.(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202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68号)。
12.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6年4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13.2026年5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14.(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9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15.各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16.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6】第0014号),截至2026年5月19日,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
2026年5月20日,长江保荐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中。
2026年5月21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26】第0015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48.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05,149.6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694,798.8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459,40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90,235,389.82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一)发行股票的类型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数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459,40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中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0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的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且发行股数已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3月3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86.52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6.72元/股,即发行底价的100.23%。
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1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05,149.6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3,694,798.82元。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1(七)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名,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九)上市地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2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自2026年3月30日(T-3日)至2026年4月2日(T日)上午9:00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包括:截至2026年3月2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证券公司、1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57名表达申购意向的投资者,共计142家特定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也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符合《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T日)9:00-12:00,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2单申购报价单及相应附件。
经核查,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表:序号认购对象报价(元/股)认购金额(万元)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申购1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6.523,000.00不适用是2张光伟88.001,000.00是是87.501,010.0087.001,020.00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33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6.602,000.00是是87.001,500.0088.001,000.00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185,800.00不适用是86.639,800.005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6.725,000.00不适用是6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7.231,000.00不适用是86.654,880.007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87.101,500.00是是8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6.668,000.00是是9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0.521,000.00是是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571,660.00不适用是88.777,260.00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0.991,300.00不适用是88.993,870.0086.997,986.00*12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6.551,000.00是是经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
剔除完毕后,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上述申购对象均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范围内。
3、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4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6.72元/股。
发行股份数量为3,459,409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48.48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发行对象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20,87479,858,193.286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7,16972,599,295.686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68,81757,999,810.246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8,36529,343,012.806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172,97014,999,958.406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72,97014,999,958.4067张光伟117,61910,199,919.686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3139,999,943.366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3129,999,856.646合计3,459,409299,999,948.48-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发行与承销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5(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法定代表人郑成武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P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920,874股限售期6个月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吴林惠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A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837,169股限售期6个月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法定代表人周向勇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Y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668,817股限售期6个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6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注册资本52,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X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数量338,365股限售期6个月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49层09单元法定代表人宋双喜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153F8XU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物联网应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农副产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72,970股限售期6个月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安阳世贸中心A座1单元17层1708号-2室法定代表人蔡安东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9KWMPR6P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7获配数量172,970股限售期6个月7、张光伟姓名张光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身份证号3501021964********获配数量117,619股限售期6个月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法定代表人杨冰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15,313股限售期6个月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法定代表人邹迎光注册资本23,8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3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15,312股限售期6个月(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8根据各认购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而申购无效以外,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不存在违反《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核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登记备案情况如下:1、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光伟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3、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0根据各认购对象提供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说明及资金承诺函》等资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创新定增量化对冲3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剔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档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7,986.00万元。
剔除完毕后,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和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
本次菲利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根据普通投资者提交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1司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进行打分),得分在54分及以上的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及以上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结论为: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类别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是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是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是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是5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5是6安阳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是7张光伟普通投资者C5是8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是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是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层法定代表人:高稼祥保荐代表人:卫道义、吕婧联系电话传真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2(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事务所负责人:岳琴舫经办律师:张永新、吕鑫联系电话:、传真(三)审计机构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十层1001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海涌、崔静洁联系电话、传线(四)验资机构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十层1001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海涌、崔静洁联系电话、传线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3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股东性质限售股股数(股)1邓家贵7.0536,836,666境内自然人-2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9531,050,000境内非国有法人-3吴学民5.9431,019,689境内自然人-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316,817,911境外法人-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军工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86,665,122其他-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1.135,903,724其他-7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1.085,637,766其他-8周生高1.065,526,100境内自然人4,144,5759胡国华1.035,385,658境内自然人-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794,110,929其他-合计26.62138,953,565—4,144,575(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假设以2026年3月31日止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股东性质限售股股数(股)1邓家贵7.0136,836,666境内自然人-2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9131,050,000境内非国有法人-3吴学民5.9031,019,689境内自然人-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306,817,911境外法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股东性质限售股股数(股)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军工安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76,665,122其他-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1.125,903,724其他-7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1.075,637,766其他-8周生高1.055,526,100境内自然人4,144,5759胡国华1.025,385,658境内自然人-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784,110,929其他-合计26.43138,953,565—4,144,575(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459,40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假设以2026年3月31日止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总股本增加至525,727,082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股份类型发行前本次发行发行后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有限售条件股份9,724,1771.863,459,40913,183,5862.51无限售条件股份512,543,49698.14-512,543,49697.49股份总数522,267,673100.003,459,409525,727,082100.00注:本次发行后最终股本结构以股份登记完毕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邓家贵、吴学民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增强,行业竞争优势得到进一步提升,能够保证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5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邓家贵先生、吴学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公司经营发展、研究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将大幅增加。
(七)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盈利能力的逐步提升,预计未来将增厚利润水平和每股收益。
(八)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
随着本次发行募集的流动资金到位,公司经营业务扩大,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公司总体现金流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一)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本结构得以优化,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7第三节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4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本次获配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规定的情形。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8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核查了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29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认为: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4、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0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1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俞晨杰保荐代表人:卫道义吕婧法定代表人:高稼祥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2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岳琴舫经办律师:张永新吕鑫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年月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3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梁海涌崔静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4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梁海涌崔静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5第六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2、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5、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电话:传真:三、查询时间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书36(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发行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释义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二)股票面值 (三)发行数量 (四)发行方式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七)发行对象 (八)限售期 (九)上市地点 (十)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核查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三)审计机构 (四)验资机构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五)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七)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八)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 (十一)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 第三节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发行人律师声明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验资机构声明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三、查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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